漫天大雪,老唐穿着一身黑色的风衣,缓步走在街头。
他没有打车--不是他装酷,而是这会儿实在打不上车,好不容易打到一个,起步就是二百块。
这麽大的雪,计程车的危险很大,老唐也不想评价这种做法,所以他选择了步行,反正住的地方离中院很近。
不过,这麽大的雪很适合吃火锅啊,就是一个人吃火锅有点奇怪而已。
接下来就是等着了,希望天延市中院给点力,坚持他们之前的观点,那就是那些行为全部都只是执法不规范而已。
京州当年有位喜欢学外语的法院副院长,他有一个观点就是,法律的解释权在他那里。
陈院长其实说的是实话,非常真的那种实话。
这个案例里就可以看出来。
当初的执法行为算不算不规范,当然算了,所以法院那麽判,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不规范和违法那是两个概念。
这里面让他感觉无奈的一方面是判决本身,另一方面则是当初一审二审时候,刘巧巧找的那个法援律师。
对方纯粹就是走过场的,称一声第二公诉人都没问题。
公诉人说执法不规范,他就说执法不规范,根本没有从执法违法的问题方面进行辩护。
算了,继续等着吧,做案子最需要的就是时间了。
天延市中院这边很矛盾,这个案子其实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法律从来不是独立存在的。
袁再军的看法就是,就算这些执法行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在当时,作为城管局的齐宝岩是穿着制服的。
更重要的是,在那天的冲突发生之前几天,街道办的人已经因为刘巧巧占道经营的问题对其警告过了。
街道办那边为此专门发了文,认为刘巧巧故意抗法,建议有关部门严惩!
至于说执法违法的问题,那不重要,重要的是面对执法人员,刘巧巧却依旧用暴力的方法进行反抗。
就算执法违法了,那你就能暴力反抗?
你应该事后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而不是当时进行反抗。
这不是袁再军一个人的看法,很多的法律从业人员都是这个看法。
执法有问题,那不是专门给你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吗,你在事发的时候用暴力行为阻拦执法,那就是妨害公务!
所以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严惩。
否则以后是不是执法都能被反抗了?
当然,中院审委会里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观点。
法律具有滞后性,永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一个案子的结果来分析其他案子,那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就这个案子里,确实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不单单程式违法,而且没有执法依据,就根本不能扣押。
所以这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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